适用范围:中国大陆;本文为一般法律信息,个案需核对事实、证据与适用条件。
本文目录 · 10 个部分
现役军人可以离婚,但要把三件事分开:谁提出离婚、军人是否同意、走登记还是诉讼。非军人配偶要求与现役军人离婚,原则上应征得军人同意;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存在法定例外。双方愿意离婚,也不能只凭部队意见或一份协议解除婚姻,还要完成离婚登记,或者取得生效的离婚判决、调解书。军人本人提出离婚,并不因此取得要求对方必须同意、放弃财产或者让出子女抚养的权利。
依据是《民法典》第1076—1082条。实际准备时,先确认是否为现役身份,再确认双方真实意见;涉及重大过错的,把具体行为、时间和证据分开整理。部队婚姻登记材料、法院管辖与法院是否准予离婚,各自解决不同问题,不能互相替代。
先辨明身份:在军队工作,不一定等于适用军婚特别保护
《民法典》第1081条保护的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这一特定情形。不能仅凭曾经服役、在军队单位任职、穿着制服的照片,便认定任何离婚都必须征得对方同意。军人是否现役、双方是否均为军人、由哪一方提出,应分别记录;涉及已经退役、身份变动或者材料之间不一致的,先补核身份变化的时间和现状。
尤其不要把“法院怎样确定管辖”与“离婚是否需要军人同意”混成一个问题。2025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为确定管辖列明现役军官、军士、义务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等,并规定军队文职人员、由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具有军队编制的职工参照军人确定管辖。这是该司法解释的管辖规则,不能由此直接推导所有上述人员均享有第1081条的现役军婚特别保护。
身份核查只需要与案件有关的内容。已有本人合法持有的身份证明、婚姻登记材料、现役或退役相关材料,可先用于确认姓名、身份类别及时间。不必为了证明现役身份,索取军事任务、部署、训练安排或单位涉密资料。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由有权机关按程序处理。
身份暂未核实,不妨碍先整理婚姻事实、子女照料及财产清单,但不宜据此断言“对方不同意就永远离不了”或“可以直接按普通案件办理”。先把事实缺口写清,往往比争论一个未经确认的身份标签更能推进问题。
谁提出离婚,怎样影响“征得军人同意”
非军人配偶向现役军人提出离婚,第1081条原则上要求征得军人同意,重大过错除外。军人不同意且无已证实重大过错时,不能只用普通婚姻中常见的分居、争吵等事实,直接跳过这一特别保护规则。是否具备例外及如何适用,需要法院结合证据判断。
现役军人向非军人配偶提出离婚,不能反过来要求“非军人必须同意”。双方可以协商登记离婚;协商不成,依法提起诉讼,由法院审查夫妻感情、相关限制及子女财产问题。第1081条不是军人单方解除婚姻的权利。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的,也不能把本来针对非军人配偶提出离婚的特别保护,机械理解成任何一方均有绝对否决权。《军队人员婚姻管理若干规定》第13条分别规定了双军人、军人向非现役配偶提出离婚的调解与证明安排,其中调解无效、一方不同意的情形,可以依规定由当事人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部队证明不等于法院已经决定准予离婚。
军人表示“同意离婚”,还需弄清同意的具体范围。愿意解除婚姻,不等于已接受房屋归属、抚养费、探望或债务分担。比如一方愿意离婚,但认为协议中的还贷安排无法承担,双方仍未达成可办理登记的完整协议。应把“是否离婚”和“离婚后怎么安排”分别列出,逐项协商。
口头表达、聊天记录、部队出具材料与正式程序中的意见也应区分。协商阶段曾经说过“离就离”,不代表登记当天仍有真实意愿;一份早期签署的协议,不等于可以由另一方独自领证。按《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48条、第52条,登记员会分别询问双方意愿,并核对协议事项。在法院诉讼中,则由法院依法核实双方主张与证据。
重大过错例外:要证明行为,不能只给对方贴标签
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时,非军人配偶要求离婚不受必须征得军人同意的限制。但“存在例外”不等于当事人自行宣布例外成立,也不等于拿一张照片就必然判离。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64条要求结合《民法典》第1079条第三款前三项及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判断。
前三项涉及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以及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每类事实都有需要核实的具体内容。例如,与他人同居不能仅凭普通社交合照、一次同行或未经核实的传言认定;该解释第2条对持续、稳定共同居住作了说明。赌博问题则需关注是否属于恶习以及屡教不改,而不是把一次有争议的娱乐活动直接等同于法定情形。
发生家庭暴力时,重点是保护安全并留下事件本身的证据,不必先等待对方同意离婚。可以保存报警记录、就诊材料、伤情照片、告诫书、合法取得的录音及证人线索。就诊材料通常能说明伤情和就诊时间,未必单独证明施害人;聊天中的承认可能补充行为人及经过,但需保留完整上下文。把不同材料互相连接,比不断增加重复截图更有意义。
重大过错、离婚损害赔偿、财产分割是有关联但不同的判断。《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了损害赔偿条件,第1087条规定共同财产分割原则。能够主张离婚例外,不意味着当然取得全部财产;损害赔偿也不是任何婚姻矛盾都可提出且必然支持。准备时应分别写明:要求解除婚姻的事实、要求赔偿的事实、要求怎样处理财产,以及各自对应的证据。
对于“长期不沟通”“经常争吵”“工作分居”这些描述,需要说明具体经过和影响。服役造成长期异地本身,不应直接写成军人重大过错。因感情不和分居的证据,与因任务、工作而分开居住的证据,也有不同证明意义。不能只计算住在两地的日历天数,便省略分居原因和特别保护的审查。
本节依据: [5] 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64条
协议离婚:部队证明与民政登记都要对应当前规则
双方自愿、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并对子女、财产及债务达成书面协议的,可以依法申请离婚登记。现役军人办理时,材料不能完全照搬普通内地居民的简版清单。2025年《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30条及第47—48条相互衔接,涉及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等材料。相关信息需一致;不一致的,应向相应部门核实、更正。
《军队人员婚姻管理若干规定》第15条还明确了所在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出具的同意离婚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具体申请与审批应由军人通过所在单位现行管理程序核实。不能把网络旧文中的固定职级审批表、旧称谓或者办理天数,直接当成现时全国统一要求。部队材料解决的是相应身份和婚姻登记证明问题,最终解除婚姻仍由法定登记或司法程序完成。
登记离婚同样有冷静期。《民法典》第1077条规定,申请后的三十日内任何一方可以撤回;期限届满后的三十日内,双方应亲自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视为撤回。军人已经取得相应部队材料,不代表可以免除冷静期;休假安排也不会自行延长法定领证期间。应结合受理回执确认期限,并提前安排两次到场。
2025年修订的《婚姻登记条例》第15—16条已经调整材料和办理规则。结合民政部《婚姻登记“全国通办”政策问答》,不要再把旧攻略中的户口簿、常住户口所在地限制一概套入现行内地居民婚姻登记;但军人特殊材料、不同身份组合对应的受理权限,仍需逐项核对。双方在上海咨询,也不等于可以忽略原受理机关:领证应回到收到该次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
本节依据: [3] 《军队人员婚姻管理若干规定》第13条;[4]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48条、第52条;[6] 《婚姻登记条例》第15—16条;[7] 《婚姻登记“全国通办”政策问答》
起诉离婚:先查军地法院管辖,再准备具体请求
涉及军人,不等于一律只能到军事法院,也不等于地方人民法院不能受理。2025年5月1日起施行的军事法院民事管辖规定第1—4条区分了双方均为军人、一方为军人的婚姻家庭纠纷,以及主要证据涉及军事秘密等情形。该版本已经取代2020年修正版。
一方为军人的婚姻家庭纠纷,有关军事法院与地方人民法院均有权管辖,地方当事人向军事法院起诉的,军事法院应当受理;但具体哪一法院有权,仍要结合地域和级别规则。双方均为军人的案件原则上由军事法院管辖,该规定另有特定条件下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辖的安排。不能只凭律师事务所所在城市、本人想去哪个窗口,确定受诉法院。
选择诉讼时,起诉状应说明婚姻关系、双方身份、请求离婚及其事实理由;同时列出需要处理的子女、财产、债务等请求。非军人配偶主张军人重大过错例外的,应明确行为事实和证据所在,不能只写“感情不和,要求离婚”。证据尚由有关部门保存的,可记录保管主体和具体待证事项,再依法申请调取,不承诺任何资料都能获得。
法院受理、认定重大过错、判决准予离婚是不同阶段。立案成功不能说明例外已经成立;军人同意离婚也不能替代法院对子女财产问题的审查。调解书或者判决书是否已生效,应根据具体文书和送达、上诉情况核实;未生效不能仅凭“已经开庭”认定婚姻解除。
一张表整理:身份、提起方、意见、例外和下一步
填写时先写能够确认的事实,再写材料和行动。身份一栏填“现役军人”“非军人”或者“待核实”,不要以职业简称代替;意见一栏区分“同意离婚”“同意具体协议”与“尚未明确”。没有证据的过错不填成已成立,可写“主张某行为,材料待补”。以下是用于理解方法的假设,不是本所经办案件。
资料整理参考 · 手机上可左右滑动查看完整表格
| 情形及身份 | 谁提出、对方意见 | 例外与材料情况 | 现在可做的事 | 不能直接推出的结果 |
|---|---|---|---|---|
| 丈夫现役、妻子非军人 | 妻子要求离婚;丈夫明确不同意 | 妻子只说明长期异地,没有具体过错材料 | 核实异地原因及现役证明;评估第1081条,依法协商或准备诉讼 | 分开居住两年不当然排除军婚保护 |
| 妻子现役、丈夫非军人 | 妻子提出;丈夫不同意 | 暂无过错主张 | 依据一般离婚条件评估诉讼,核查管辖与相关限制 | 军人提出不等于配偶必须签协议 |
| 一方现役、另一方非军人 | 双方愿意离婚,抚养费支付方式未谈妥 | 身份和婚姻材料可核 | 先完成子女、财产、债务协议,再依规范准备登记材料 | 仅同意离婚尚不足以完成登记 |
| 一方现役、另一方非军人 | 非军人提出;军人反对 | 主张家暴,已有报警与就诊材料 | 优先保障安全,核对事件对应关系,评估重大过错例外及诉讼请求 | 有就诊记录不等于全部争议自动获得支持 |
| 双方均为现役 | 一方提出、另一方反对 | 身份已经确认,财产尚未列明 | 核查军事法院管辖,整理感情及子女财产争议 | 不能简单套用非军人配偶提出的单方同意规则 |
这张表的使用顺序,是为了减少漏项。填好后应能回答五个具体问题:目前是什么身份;谁在请求;对方对哪件事同意;例外事实有什么证据;下一步向哪个有权机关提出什么事项。最后一列用于提醒自己不要把一个事实推成全部结论。
再看第一行的完整演示:双方因工作安排分居,妻子有结婚证和双方讨论离婚的完整聊天,丈夫回复不同意,妻子没有提出家暴、同居等事实。此时已经确认的是谁提出、对方当前意见和异地生活情况;尚需确认的是现役身份材料、异地原因及其他影响判断的事实。下一步应先核实身份和实际争议,不能把“分居”直接填成“重大过错”。如果后来获得了另一项具体行为的合法证据,应新增一行记录行为和证据,再评价是否改变路径,而不是倒过来把既有全部材料改写成支持例外。
材料怎样整理,缺少时怎样补

先把材料按证明对象分开,避免一套资料在每个问题上被过度使用。建议用以下小表整理已有文件;“证明局限”不是否定证据,而是提醒还要寻找什么连接材料。
资料整理参考 · 手机上可左右滑动查看完整表格
| 材料 | 要证明什么 | 局限与补充方向 |
|---|---|---|
| 当前身份证明、合法持有的现役或退役相关材料 | 是谁、当前身份及变化时间 | 旧证件不能当然证明当前仍现役;信息不一致需核实 |
| 结婚证、依法取得的登记档案 | 婚姻登记及双方身份对应 | 不能证明对方现在是否同意离婚 |
| 双方关于离婚和协议事项的完整沟通 | 各项意见、争议及形成过程 | 片段可能误解语境;意见可能变化,须在法定程序再次确认 |
| 报警、就诊、告诫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行为证据 | 特定行为的时间、经过、后果 | 单份材料未必覆盖行为人、原因和持续性,要综合核对 |
| 子女照料、收入支出和财产权属材料 | 抚养与财产债务的具体安排 | 不能由军人身份直接推出孩子归属或财产比例 |
拿不到对方军人证件时,可先列已有合法线索和待证事实,通过登记机关、受诉法院及依法能够联系的相关部门核实。不要冒充他人、购买个人信息、侵入账户或进入限制区域取证。确需法院调查的,应说清资料名称、保管主体及与案件的关联;无法准确提供具体位置时,也应如实说明已掌握的范围。
婚姻证明缺失,应先核查丢失的是一本还是两本证件、登记信息能否依法查询;不要把证件遗失等同于未婚。涉及财产债务,先列出权属和账户类别、借款合同及用途,再决定哪些材料与本次请求有关。军人一方的专项财产及收入性质存在争议时,应另按具体项目核验,不能用“所有军人收入都归个人”或“婚后所得全部一人一半”概括。
还要分开处理的几个问题
配偶临近预产期,军人男方可以马上起诉吗?
军人身份不能排除孕产期保护。《民法典》第1082条限制男方在女方怀孕、分娩后一年及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提出离婚,女方提出或者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请求的除外。双方真正自愿且符合登记条件的协议离婚,与男方单方起诉需要分别判断;孕产期的照护和费用,也不能因讨论离婚而悬空。
已向部队反映情况,婚姻是否已经解除?
没有。反映、调解、出具材料和民事婚姻解除是不同事项。依据《民法典》第1080条,要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使双方家属都知晓、已经搬离、协议已签,仍须核实法定程序是否完成。
军人不同意,是不是连起诉材料都不能准备?
可以准备事实、证据和依法提出请求,但不能预先保证获准离婚。第1081条影响实体判断,是否存在重大过错例外等须结合个案审查。重点不是反复取得同一句拒绝,而是查清身份、具体争议、证据和相应程序。
孩子是否必须随军人一方生活?
不会仅凭军人身份决定。《民法典》第1084条按照年龄、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等规则处理直接抚养。现实照料、工作安排、孩子生活稳定性及有相应年龄孩子的真实意愿,都应具体核实;服役与非军人配偶的工作情况均应转化为能够执行的照料安排。
离婚后又和好,恢复同住就算复婚吗?
不算完成复婚登记。《民法典》第1083条要求双方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重新办理结婚登记。现役军人复婚也应核对相应登记材料,不能只凭原离婚协议自行恢复法律上的夫妻关系。
咨询时应解决哪些具体问题
身份材料有冲突、双方对重大过错事实分歧明显、收到法院文书,或者协议对子女和财产安排尚不完整时,可以请律师集中核查程序路径、请求与证据的对应关系。咨询应形成清楚的结论范围:哪些事实已能确认,哪些还需调查,目前适合继续协商还是依法诉讼,以及协议中的义务能否履行。
张子元律师为上海江怀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行主任。根据本所公开介绍,其业务涉及家事纠纷、婚前及婚内协议、共有财产分割,既有工作经历关注离婚财产中的出资、家庭开支与协议范围核对。这些经历与军婚中同时出现的房产、财产约定及证据整理问题相关;对军人身份、部队材料和法院管辖仍应依据现行规则逐项核验。
上海江怀律师事务所提供离婚诉讼与协商服务,可围绕具体委托开展材料分析、离婚方案协商和诉讼准备。电话/微信:18321861851(律师助理)。办公地址:上海大连路688号宝地广场B座905室。接待信息见联系页。
参考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6—1084条、第1087条、第1091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网站2020年6月1日刊载。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条、第64条)。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20〕22号,2020年12月29日公布,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 《婚姻登记条例》(2025年修订,第13—16条、第18条)。国务院,国务院令第804号,2025年4月6日公布,2025年5月10日起施行;生态环境部网站转载。
• 《民政部关于印发〈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第30条、第47—52条)。民政部,民发〔2025〕23号,2025年4月29日发布,2025年5月10日起施行;商务部全球法规网刊载。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条、第8—9条)。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25〕6号,2025年4月25日公布,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 《婚姻登记“全国通办”政策问答》。民政部,2025年5月10日,中国政府网刊载。
• 《军队人员婚姻管理若干规定》(第13—15条、第26条)。中央军委办公厅印发,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网站2024年4月18日刊载。
本节依据: [1] 《民法典》第1076—1082条;[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3] 《军队人员婚姻管理若干规定》第13条;[4]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48条、第52条;[5] 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64条;[6] 《婚姻登记条例》第15—16条;[7] 《婚姻登记“全国通办”政策问答》
法源与参考资料
本文为一般法律信息,不能代替对具体案件材料的审查;个案结果取决于事实、证据与适用法律。
离婚诉讼与协商服务 →继续阅读
旧攻略说离婚登记要户口簿,现在内地居民办理还需要吗?
现在内地居民申请离婚登记,不再把户口簿作为通常必须提交的证件。2025年5月10日起施行的《婚姻登记条例》第15条列明内地居民应出具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同时,双方仍须签订书面离婚协议,按规定共同到场完成申请和领证。不用户口簿,并不等于只带身份证就能当天离婚。
孕期能离婚吗?男方起诉限制、冷静期与上海办理
孕期可以依法离婚,但登记、男方起诉与女方起诉适用不同条件。用冷静期时间线、照护和费用示例,说明上海办理材料及当前可以做的准备。
配偶失联并拉黑联系方式,怎样启动离婚诉讼?
配偶失联、把联系方式拉黑,仍然可以准备并提起离婚诉讼,不必先等失联满两年,也不必先取得宣告失踪判决。启动时应当把三个问题分开:能否确定被告是谁,哪家法院有管辖权,法院怎样依法把诉讼文书送给对方。提交最后已知住所、最后联系时间和现有联系线索,有助于法院审查;不能为了填写表格,把旧地址写成已经核实的现住址。
一审判决不准离婚,女方想上诉,应该怎样核对理由和可能的程序结果?
一审判决不准离婚,女方可以依法上诉,但应先核对判决何时向自己有效送达,再把不服理由落到具体事实、证据或法律适用问题上。中国大陆一般民事案件对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期间,是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不是从判决落款、开庭或听到宣判结果之日一律计算,也不是等六个月再上诉。女方坚持离婚、男方不同意,都不能单独决定二审结果。
咨询与到所信息
上海江怀律师事务所 · 上海市杨浦区大连路688号宝地广场B座905室
电话 / 微信:18321861851(律师助理)
返回离婚程序专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