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中国大陆;地域、程序及历史法律适用条件依正文逐项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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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费和律师费不是同一笔钱。诉讼费是当事人参加诉讼,依《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人民法院交纳的法定费用,常见的是案件受理费、申请保全等申请费;律师费是当事人与律师事务所就咨询、谈判、代写、调解、一审、二审等法律服务约定的报酬。前者的收费项目、计算规则、预交和最终负担由法律规范及法院文书决定,后者在上海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根据服务内容签订书面合同,不存在一张适用于所有离婚案件的“政府统一律师报价表”。
此外,评估费、鉴定费、公告费、公证费、翻译费、异地差旅和查档复制支出,也不能不加区分地统称为“诉讼费”或“律师费”。准备预算时,应当至少分成法院费用、律师服务费和第三方或办案支出三栏,并分别记录收款主体、计算依据、支付节点和票据。
先用一张表把五类费用拆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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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费用类别 | 通常付给谁 | 计算或约定依据 | 谁先支付 | 最终由谁负担 | 应保存的凭证 |
|---|---|---|---|---|---|
| 离婚案件受理费 | 人民法院指定渠道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及法院交费通知 | 通常由原告预交;上诉费由上诉人预交 | 离婚案件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由法院决定 | 交费通知、电子票据、裁判文书 |
| 财产保全申请费 | 人民法院指定渠道 | 保全金额及法定分段标准,单件最高5000元 | 申请人申请时交纳 | 由生效裁判或法院对费用负担的处理确定 | 保全申请、交费通知、票据、裁定 |
| 鉴定、评估、公告、翻译等费用 | 法院通知的机构或相应服务方 | 项目、工作量、机构规则及法院安排 | 通常由申请或被通知一方按要求先交 | 结合项目性质、裁判和法院处理确定 | 委托书、通知、机构发票、报告 |
| 律师服务费 | 与委托人签约的律师事务所 | 服务阶段、工作范围、复杂程度、投入人员等书面合同约定 | 按合同约定支付 | 一般由委托人依合同承担;要求对方承担须有明确依据并获法院支持 | 委托代理合同、收费合同、律所票据 |
| 差旅、查档、复制等办案支出 | 律所或实际服务提供方 | 合同中的支出条款与实际发生凭证 | 按合同约定预付或据实结算 | 通常依委托合同处理,不当然等于律师费 | 支出清单、原始票据、审批或确认记录 |
表中“谁先支付”和“最终由谁负担”是两个问题。原告收到交费通知后预交案件受理费,并不表示最终一定全部由原告承担;同样,法院判决对方承担部分诉讼费,也不等于对方当然要报销委托人全部律师费。
离婚案件受理费怎样计算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这里的“50元至300元”是全国规范给出的幅度,不应脱离法院实际交费通知,擅自把某个具体数字说成上海所有离婚案件永久不变的标准。
可以把计算结构写成:
案件受理费=法院在法定幅度内确定的基础受理费+财产总额超过20万元部分×0.5%。
教学示例:甲在离婚诉讼中请求分割的财产总额为100万元。按上述结构,超过20万元的部分是80万元,财产部分增加额为80万元×0.5%=4000元,再加法院在50元至300元幅度内确定的基础受理费。最终应交数额以法院正式交费通知为准。若法院认定的计费财产范围、诉讼请求或争议金额后来发生变化,是否补交或退还也应按法院通知处理,不能只按当事人最初口头估值计算。
这里还有三个容易出错的地方。
第一,计费基数与“最终分到手多少钱”不是同一个概念。起诉时主张分割的财产范围、法院要求明确的金额以及审理中变更的诉讼请求,都会影响交费判断。房屋存在贷款、股权价值尚需评估,或一方只掌握财产线索时,应向受理法院核对如何申报和交费,不要自行把净值、市场价或登记价中的某一个当作全国统一口径。
第二,案件受理费不包含所有为查明财产而发生的费用。需要房屋评估、股权评估、笔迹或电子数据鉴定时,相关费用通常由具体机构根据工作项目收取。《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明确,鉴定、公告、翻译等费用按照“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该规则解决先行支付,并不当然预判裁判中最终责任。
第三,收费多少不能决定是否判离,也不能决定财产如何分。案件受理费是启动和进行诉讼所需的程序费用,不是购买裁判结果的对价。
调解、撤诉和简易程序为什么可能减半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第十六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收到退费、补费或重新核算通知时,应核对结案方式、程序类型和法院计算过程。
减半的是“案件受理费”,不是律师费自动减半,也不是鉴定、评估等第三方费用一律减半。律师已经完成的咨询、证据整理、谈判、起诉或出庭工作是否因调解、撤诉而调整收费,要看书面合同中的阶段划分、付款节点、提前终止和退费条款。合同没有约定时,不能直接把法院退回的一部分受理费套用到律师服务费上。
调解结案时,诉讼费用由双方协商负担;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最终负担也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法院决定。因此,调解协议除了写子女、财产和债务安排,最好同时写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评估费等由谁承担,避免结案后再争执。
保全申请费是另一笔法院费用
一方担心对方转移、隐匿财产,可能依法申请财产保全。保全申请费和离婚案件受理费分别计算。《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但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高不超过5000元。
例如申请保全100万元财产,按分段公式计算的结果超过5000元时,申请费以5000元上限处理。实际办理中还可能需要提供担保,担保成本不是保全申请费本身,也不保证法院必然准许申请。申请人需要说明保全对象、金额、紧迫性和财产线索,并承担错误申请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是否保全、保全范围及担保要求,以法院裁定和通知为准。
一审、上诉时分别由谁预交
案件受理费通常由原告预交。法院受理后通知交费的,当事人应在通知载明的期限和渠道办理;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原告应当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未按期交纳且没有获准缓交、减交、免交等情形,可能按撤诉处理,因此不要把缴费短信或电子通知当成普通提醒。
提出上诉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预交。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离婚案件常同时包含身份关系、子女和财产处理,上诉交费应根据具体上诉请求和法院通知核对,不能简单把一审费用原样复制。
“预交”并非最终分担。裁判文书通常会写明诉讼费用负担;调解或双方协商处理时,也要看调解书或协议如何记载。若判决生效后需要办理退费,应依法院公布的退费流程提交收款信息,不应将所谓“代退费手续费”转给来源不明的个人。
律师费为什么没有统一数字
上海现行公开规则明确,律师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市场调节价不是律师可以随意口头收费,而是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基于具体服务,在真实、充分沟通后通过书面合同确定。离婚案件的工作量可能仅是一次咨询或协议审阅,也可能包含财产调查线索梳理、多轮调解、一审、二审、保全或离婚后财产纠纷,不能只按“是不是离婚案”给出可靠统一价格。
判断报价是否可比较,至少要把下列项目写成同一口径:
• 是否仅咨询,还是包含代写起诉状、证据目录和财产清单;
• 是否代理诉前调解、立案、一审开庭及领取文书;
• 二审、发回重审、再审、执行、保全是否另行签约;
• 子女抚养、房产、股权、债务和境外财产争议是否包含在工作范围内;
• 收费是一次支付、分阶段支付,还是约定其他合法方式;
• 差旅、查档、翻译、鉴定评估和担保费用是否包含;
• 撤诉、调解、解除委托或更换代理人时,已完成工作怎样结算;
• 由哪家律师事务所开具票据,收款账户是否与合同主体一致。
两份金额相同的报价,若一份只包含一审出庭,另一份还包含诉前协商和财产清单整理,实际内容并不相同。反过来,金额较高也不代表一定取得更有利裁判。合法律师服务只能提供专业判断、代理和风险管理,不能承诺法官如何裁判、何时开庭或“保证判离”。
婚姻案件不能采用风险代理
司法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明确,婚姻、继承案件不得实行风险代理。上海市司法局公开答复也说明,上海律师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并重申婚姻、继承案件不得实行风险代理。
因此,对方若提出“离婚后按分得房产或现金的一定比例收费”“不赢不收、赢了抽成”之类安排,不能因为听起来降低前期成本就接受。婚姻案件可以根据合法服务阶段约定固定收费、计时收费或双方认可的其他非风险代理方式,但必须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签订书面合同并依法收费。
2026年9月1日起施行的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进一步明确,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因此,收款主体、合同主体和发票主体不一致,或者要求把大额律师费转入个人账户时,应暂停支付并向律师事务所核实。
怎样看一份离婚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不应只写“代理离婚纠纷、律师费若干”。至少应逐项核对:
• 委托事项。是解除婚姻关系,还是还包括子女抚养、探望、财产分割和债务抗辩;
• 程序阶段。诉前调解、一审、二审、发回重审和执行是否分别列明;
• 律师工作。是否包括会见沟通、起草材料、证据整理、谈判、出庭、收取和转交文书;
• 费用结构。律师服务费金额、支付时间、第三方费用和差旅如何结算;
• 终止处理。调解、撤诉、提前解除或利益冲突出现时,已完成工作如何核算;
• 文件交接。原件由谁保管,电子材料如何移交,代理结束后怎样返还;
• 发票与账户。付款账户、开票主体和合同中的律师事务所是否一致。
合同中出现“包判离”“包争到全部房产”“和承办法官有关系”等表述,不但不能提升案件质量,反而是需要立即警惕的风险信号。任何费用都应对应可描述、可核对的专业服务或实际支出。

费用材料核对表:按真实凭证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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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 已有材料 | 要核对的字段 | 教学填写示例 | 下一步动作 |
|---|---|---|---|---|
| 案件受理费 | 法院交费通知、电子票据 | 案号、金额、缴费期限、收款渠道 | “2026沪01民初×号;通知次日起7日内;金额以通知为准” | 在法院指定渠道支付,保存票据,不向个人转账 |
| 财产分割计费 | 起诉状、财产清单 | 请求分割的财产范围、暂计金额、是否需评估 | “房屋一套暂按100万元列示;贷款余额待证明;请求法院核定计费基数” | 向法院说明估值依据和未知项,按补费通知办理 |
| 保全申请 | 保全申请书、财产线索 | 对象、金额、担保要求、申请费 | “申请保全上限100万元;申请费按法院通知,法定上限5000元” | 先评估必要性和错误保全风险,再提交申请 |
| 律师服务费 | 委托代理合同、收费合同 | 服务阶段、人员、金额、支付节点、退费规则 | “含诉前调解和一审;二审、保全另签;分两期支付” | 核对律所账户和票据,不把模糊的“全程”当作所有程序 |
| 第三方费用 | 评估或鉴定通知 | 委托项目、机构、预估金额、付款主体 | “房屋价值评估,机构及金额待法院通知” | 取得正式通知后付款并留存报告、发票 |
表格中的案号和日期只是教学填法,不对应真实案件。实际使用时,不清楚的字段写“待法院确认”或“待合同协商”,不要凭经验补造金额。
一个预算示范:把费用放在不同栏里
假设乙准备起诉离婚,请求分割总额暂按100万元列示的财产,并考虑对其中100万元申请保全。乙同时计划委托律师代理诉前调解和一审。
第一栏是案件受理费。按法定结构,100万元超过20万元的部分为80万元,财产部分增加额4000元,再加法院在50元至300元范围内确定的基础受理费。具体以交费通知为准。
第二栏是保全申请费。100万元按法定分段计算会触及5000元上限,因此预算可先按不超过5000元记录,但是否准许保全、是否要求担保及担保成本,均需另行核对。
第三栏是律师服务费。合同应写明“诉前调解和一审”具体包括哪些工作、分几期支付、若调解结案怎样结算,并明确二审和保全是否包含。因为上海实行市场调节价,这一栏只能依据律师事务所完成利益冲突审查、了解案件范围后的书面报价填写,不能拿网上所谓“统一价”代替。
第四栏是第三方和办案支出。若房屋价值争议需要评估,评估费先写“待机构通知”;若材料无需翻译、异地调查,则相应项目暂记为零。这样即使案件方案变化,也能知道变化发生在哪一栏,而不会误以为所有支出都是律师临时加价。
交不起费用时,诉讼费救助与法律援助要分开
确有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用;是否符合条件、需要提交哪些材料,由法院依《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和相关规则审查。该项司法救助针对法院收取的诉讼费用,不等于法院替当事人支付市场化律师费。
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可以另行向有管辖权的法律援助机构咨询和申请。法律援助解决的是法律服务保障问题,与向法院申请诉讼费用司法救助属于不同程序。两项都需要真实提交经济状况、案件材料等证明,不能把“申请了法律援助”理解为案件受理费自动免除,也不能把获准缓交理解为最终永远不需承担。
常见追问
对方有过错,能否要求其承担全部律师费?
不能当然这样推导。过错事实可能影响损害赔偿、子女或财产问题的法律判断,但律师费是否由对方承担,仍需提出明确请求,并说明法律规定、合同约定或其他可支持的依据,由法院审查。没有依据时,双方通常各自承担为自己委托律师发生的费用。
不请律师,可以自己起诉离婚吗?
可以。委托律师不是离婚诉讼的法定前提。当事人可以依法自行起诉和参加诉讼。是否需要律师,应结合财产和债务复杂程度、证据控制情况、子女安排、异地或涉外因素以及自身办理能力判断。即使不委托全程代理,也可以考虑就管辖、诉请、证据目录或调解方案进行专项咨询。
律师说“一口价”,是否一定包括二审?
不一定。是否包含二审只看书面合同的服务阶段和工作范围。“一口价”“全程”如果没有定义,很容易产生争议。应明确二审、发回重审、保全、执行和另案财产纠纷是否包含,以及何种情形需要另行签约。
诉讼中增加财产请求,会不会补交诉讼费?
可能。诉讼请求金额或计费基础增加时,法院可以依法通知补交。是否允许变更请求、如何确定财产总额及补交期限,应以法院的程序决定和交费通知为准。不要因担心补费而隐瞒已知财产,也不要在缺乏依据时故意虚高估值。
调解结案后,律师费能全部退吗?
不能仅因法院受理费减半就得出这一结论。律师费对应已经完成和约定继续完成的法律服务,调解结案时如何结算,应查看合同中的阶段收费、终止和退费条款,并结合律师事务所实际完成的工作协商处理。
需要律师帮助时,先拿着三份清单谈服务范围
第一份是诉讼请求清单:是否解除婚姻关系,子女、财产、债务分别有什么具体争议。第二份是证据和财产线索清单:哪些材料已经持有,哪些只知道线索,哪些可能需要法院调查或专业机构评估。第三份是程序与预算清单:是否需要诉前谈判、一审、保全、二审,各类费用由谁收取、何时支付。
上海江怀律师事务所婚姻家庭法律服务可以协助核对诉讼请求、费用结构、证据目录和委托合同范围。张子元律师现任上海江怀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行主任,其公开介绍载明自2011年开始执业,业务领域包括婚姻家事与继承、婚前及婚内财产协议、共有财产分割以及合同争议。对同时涉及身份关系、财产合同和诉讼程序的案件,可在接受委托前先把法院费用、律师服务费和第三方支出分别核算;是否承接及最终服务范围,以利益冲突审查和书面合同为准。
本节依据: [1] 上海江怀律师事务所婚姻家庭法律服务
作者简介与联系
张子元律师,上海江怀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行主任。其公开资料载明,长期办理婚姻家事与继承、共有财产分割、合同及公司相关法律事务。本文为法律信息草稿,尚未完成人类律师实质复核,不构成对个案收费、裁判结果或费用负担的承诺。
上海江怀律师事务所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大连路688号宝地广场。电话/微信同号:18321861851(法律咨询热线)。
参考资料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至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国务院令第481号,2006年12月19日公布,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 《上海律师服务收费是否有标准?》.上海市司法局,2022年4月14日。
• 《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司发通〔2021〕87号).司法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1年12月28日印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三条,2026年修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6年8月28日修订,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本节依据: [2]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至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四条);[3] 《上海律师服务收费是否有标准?》;[4] 《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司发通〔2021〕87号);[5]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三条,2026年修订)
法源与参考资料
本文为一般法律信息,不能代替对具体案件材料的审查;个案结果取决于事实、证据与适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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