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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涉及已冻结股权,又有向员工转让的承诺,应先核对什么?

离婚时碰到“股权已经被冻结,同时此前又承诺向员工转让”这一组合,不能只问股权归夫妻哪一方,也不能直接把冻结理解为承诺自动失效。应当先把五层问题分开:承诺到底写了什么、签约或作出承诺的人是否有权处分、公司章程和股东程序是否完成、冻结何时生效及范围多大、解除冻结后还需哪些付款与变更步骤。只有把合同义务、夫妻共同财产关系、公司法程序和执行限制放到同一条时间线上,才能判断现在能否履行、延后履行是否构成违约,以及离婚方案应保留股权还是改用折价补偿。

离婚涉及已冻结股权,又有向员工转让的承诺,应先核对什么?:问题与判断路径示意图
离婚涉及已冻结股权,又有向员工转让的承诺,应先核对什么?:问题与判断路径示意图

适用范围:中国大陆;地域、程序及历史法律适用条件依正文逐项核对。

本文目录 · 14 个部分
先读这段

离婚时碰到“股权已经被冻结,同时此前又承诺向员工转让”这一组合,不能只问股权归夫妻哪一方,也不能直接把冻结理解为承诺自动失效。应当先把五层问题分开:承诺到底写了什么、签约或作出承诺的人是否有权处分、公司章程和股东程序是否完成、冻结何时生效及范围多大、解除冻结后还需哪些付款与变更步骤。只有把合同义务、夫妻共同财产关系、公司法程序和执行限制放到同一条时间线上,才能判断现在能否履行、延后履行是否构成违约,以及离婚方案应保留股权还是改用折价补偿。

一、先给结论:冻结限制处分,但不宜直接等同于承诺无效

法院冻结股权后,被执行人对被冻结股权所作的转让、出质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把冻结生效点放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之时,第七条规定冻结后的处分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这意味着,即使双方私下签了转让文件,也不能凭该文件排除在先冻结、阻止执行或要求登记机关忽略协助执行义务。

但“不得对抗执行”与“合同当然无效”不是同一句话。转让承诺是否成立、是否生效、履行期限是否届满、因冻结暂时不能办理变更时责任如何分配,仍要根据承诺文本、订立时间、当事人意思、过错、履行条件以及合同一般规则逐项判断。冻结也不当然替任何一方解除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安排。稳妥的处理方式,是先确认限制,再评估合同义务,而不是先贴“无效”或“必须履行”的标签。

还有第三层不能跳过:员工能否成为股东、其他股东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是否另有限制、未缴出资责任如何承担。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其第八十四条至第八十八条分别涉及对外转让通知、章程特别规定、股东名册与登记变更、出资责任。承诺写得再明确,也不能省略适用的公司法步骤。

本节依据: [1] 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二、第一步核对:员工拿到的是“股权”,还是一种将来取得权益的安排

“向员工转让”在不同文件里可能指完全不同的权利。有的文件是已经确定标的、数量、价格和付款期的股权转让合同;有的是股权激励计划下的授予通知;有的是满足在职年限、绩效、上市或解禁条件后才允许行权的期权;还有的是由合伙持股平台间接持有份额。离婚分割不能把这些安排统称为“员工股权”。

先看权利载体。若员工直接受让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应核对转让人是否为登记股东、标的股权是否明确、对价和付款期限是否确定、是否已经书面通知其他股东、章程有无额外限制。公司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把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此,一份只写“以后给员工若干股权”的原则性承诺,与已经具备主要条款并进入履行阶段的转让合同,风险并不相同。

再看条件是否成就。员工离职、考核未完成、公司未作出必要决议、行权款未付或者计划被依法终止,都可能改变能否继续履行。反过来,如果员工已经付款、公司已经把其记入股东名册,或转让人已经交付部分权利,分析也不能停留在“尚未变更工商登记”这一点。公司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受让人自记载于股东名册时起可以向公司主张股东权利;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还要请求公司办理登记。股东名册、章程和公司登记是相互关联但并非完全相同的证据。

最后核对员工取得的是股权本身还是收益请求权。若激励计划只是奖金、虚拟股、分红权或回购价差安排,争议对象可能主要是合同债权或收益,而不是股东资格。离婚时应先确认财产类型,再讨论夫妻之间如何分,而不是先假设员工一定会进入股东名册。

三、第二步核对:冻结的对象、法院、时间和范围

股权冻结至少要看四项文书信息:执行或保全法院、案号及裁定、被冻结股权的比例或数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的公示时间。最高人民法院股权执行规定第四条允许法院依据公司章程、股东名册、登记备案信息或公示信息确认被执行人股权;第六条又明确,冻结自公示时发生法律效力。仅有公司内部口头消息,不能替代对裁定与公示信息的核对。

时间顺序尤其重要。如果员工转让合同在冻结前已经订立,但尚未完成股东名册记载与登记,要进一步判断员工是否主张足以排除执行的实体权利;这不是凭合同日期就能自动得出结论。股权执行规定第四条明确,案外人基于实体权利对被冻结股权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由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则审查。如果承诺或合同形成于冻结之后,第七条的“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会成为更直接的限制。

范围也不能忽略。冻结可能覆盖全部股权,也可能只冻结一定比例或数量;第五条要求以足以清偿生效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冻结。若当事人认为明显超标,可以按规定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交价值证据。这个程序并不表示提出异议就一定解冻,也不宜在离婚协议中预设法院会接受某一估值。

还要分清是诉讼保全冻结还是执行阶段冻结。两者都会限制处分,但案件阶段、申请人、担保与后续处置路径可能不同。离婚法院是否就是冻结法院、冻结所保障的债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冻结期限和续冻状态如何,都需要文书确认。仅在离婚案件中约定“由一方负责解冻”,并不能当然约束作出冻结的法院或申请执行人。

四、第三步核对:离婚中的共同财产判断,不直接替代股权交易判断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原则上列入夫妻共同财产;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允许夫妻书面约定婚前及婚内财产归属;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要求离婚时先由双方协议处理共同财产,协议不成再由法院依法判决。由此可见,离婚阶段要核对出资来源、取得时间、财产约定、股权价值和经营负担,但这并不等于未登记为股东的一方可以绕过公司程序直接行使股东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家庭编解释(二)》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转让用共同财产出资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另一方仅以未经其同意、侵害共同财产利益为由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转让人与受让人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合法权益的除外。这一规则提醒当事人:夫妻内部是否同意,与对外合同是否无效,不能简单画等号。

同一解释第十条处理夫妻双方均登记为股东的情形:如果双方对股权归属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不能仅按股东名册或章程记载的各自出资额确定离婚分割比例,仍应依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处理。因此,工商登记、夫妻财产归属和离婚折价方案是三组相关但不同的问题。

实践中,离婚方案应当回答:被冻结股权计入哪一方控制;员工转让义务由谁继续处理;如果最终不能交付,违约或返还风险由谁承担;冻结债务及执行费用如何影响净值;解除冻结后由谁配合通知其他股东、更新名册和登记。只写“股权归甲方,债务归甲方”通常不足以覆盖对外债权人、公司和员工三方关系。

本节依据: [3] 婚姻家庭编解释(二)

五、四组不能混同的法律问题

1. 配偶不同意,不等于转让合同当然无效

另一方可以主张股权价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转让导致共同财产利益受损,并请求在离婚分割时处理;但是否确认对外合同无效,要符合合同无效的法定条件。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九条已经明确,单凭“未经配偶同意”通常不足以否定转让合同,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合法权益是重要例外。

2. 合同有效,不等于冻结期间能够完成变更

合同可以存在,履行却可能因司法冻结受阻。被冻结股权的转让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登记机关也可能依据协助执行通知不办理有碍执行的变更。应当进一步审查合同是否约定“解除冻结”为履行前提、当事人对冻结是否知情、能否部分履行、是否可改为返还价款或损害赔偿。不要用“有效”二字跳过履行障碍。

3. 解冻,不等于员工自动成为股东

解除冻结只消除了一个外部限制。对外转让通知、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章程限制、员工付款、出资义务、股东名册记载和登记变更仍要逐项完成。若转让的是未届出资期限或已欠缴出资的股权,公司法第八十八条还分配了受让人缴纳义务、转让人补充责任或双方连带责任,离婚协议不应忽略这一潜在负担。

4. 夫妻内部约定,不等于可以排除申请执行人

离婚协议可以在夫妻之间分配财产与风险,但不能当然损害外部债权人利益。若离婚分割条款影响债权实现,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三条允许符合条件的债权人参照民法典债权人撤销权规则请求撤销相关条款。设计方案时应说明股权现有负担和真实价值,不宜通过名义低价、倒签文件或隐瞒冻结规避执行。

六、材料怎样准备:每份文件要回答一个具体问题

离婚涉及已冻结股权,又有向员工转让的承诺,应先核对什么?:材料与办理步骤示意图
离婚涉及已冻结股权,又有向员工转让的承诺,应先核对什么?:材料与办理步骤示意图

第一组是转让与激励文件。包括股权转让合同、授予通知、激励计划、行权文件、补充协议、员工付款凭证和在职条件记录。它们用来证明承诺的法律性质、标的、条件和履行进度;局限在于,公司外部程序是否完成仍需其他材料印证。

第二组是公司文件。包括现行章程、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历次股东会或董事会文件、对其他股东的书面通知及送达证据。它们回答章程是否限制转让、其他股东是否有优先购买权、员工是否已取得可向公司主张的股东地位。仅有一份会议纪要,不一定能证明通知、表决和名册变更全部完成。

第三组是冻结文件。应保存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材料、公示系统记录、续冻或解冻信息,并核对法院、案号、冻结数量、起止状态。截图应保留形成时间和完整页面来源;未经核实的聊天转述只能作为线索,不能替代法院文书。

第四组是离婚与价值材料。包括婚前或婚内财产协议、离婚协议草案、出资流水、公司财务报表、分红记录、债务与担保资料。它们用来判断夫妻内部归属、净值和风险承担;财务资料不完整时,不应仅以注册资本或员工转让价直接代替离婚分割价值。

第五组是履行与沟通材料。包括员工催告、公司回复、其他股东意见、价款返还或托管记录、解冻申请及法院答复。它们有助于判断履行是否受阻、当事人是否尽到协作义务、是否存在替代方案。取得商业资料应遵守权限和诉讼程序,不建议冒用账号、擅自复制受限系统或诱导他人违规提供文件。

七、可直接使用的“文本义务—公司程序—限制—价款—登记”清单

下面的表格既可用于面谈,也可作为离婚方案附件的核对底稿。示范行是教学假设,不代表真实案件;没有资料的字段明确填“待核”,不要用猜测补齐。

资料整理参考 · 手机上可左右滑动查看完整表格

材料与事实核查表
核对层需要填写的事实对应材料示例填写这一步影响什么
文本义务文件名称、签署人、标的、条件、期限、违约条款转让合同、激励计划、补充协议已有书面承诺;数量与价款未提供,记“待核”;约定解冻后办理判断是即时转让、附条件义务还是原则安排
夫妻关系出资来源、取得时间、财产约定、配偶主张出资流水、婚内协议、离婚诉求婚内取得;是否另有书面约定记“待核”判断共同财产价值与夫妻内部补偿
公司程序章程限制、对外转让通知、优先购买权、决议章程、通知回执、股东会资料员工不是现有股东;通知是否发送记“待核”判断解除冻结后还缺哪些公司步骤
冻结限制法院、案号、公示日、比例、期限、申请人裁定、协助执行通知、公示记录已知存在冻结;范围与公示日记“待核”判断何时生效、哪些股权不得对抗执行
价款与出资员工是否付款、是否托管、股权是否欠缴出资银行流水、收据、出资证明未见付款凭证,记“待核”判断返还、继续履行和出资责任
登记实施股东名册、出资证明、公司登记是否更新名册、证明书、登记档案尚无可确认的名册记载判断员工能否向公司主张股东权利
离婚承接股权归属、债务扣减、员工义务、失败后果离婚协议或裁判请求拟由持股一方继续处理;责任条款待拟防止只分股权、不分对外履行风险

使用时做三遍检查。第一遍按日期排序,确认承诺、付款、冻结公示、离婚立案和公司名册变更的先后。第二遍按主体排序,分别列出夫妻、员工、公司、其他股东、申请执行人和法院的权利义务。第三遍按结果排序,准备继续履行、延期履行、部分股权交付、返还价款或折价补偿等备选路径。任何一条路径都应注明触发条件,不能只写希望结果。

八、把现有信息放进清单后,至少还有哪些空白

仅凭“股权被冻结”和“曾向员工承诺转让”两句话,最多能确认存在司法限制与潜在合同义务,仍不能确认员工已经取得股东资格,也不能确认冻结当然消灭了承诺。至少有两项信息必须补齐。

第一,冻结与承诺的时间和范围。要看承诺签署日、员工付款或条件成就日、冻结公示日,以及被冻结的具体比例。顺序不同,会影响员工是否需要提出执行异议、转让能否对抗申请执行人,以及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迟延履行责任。

第二,承诺的性质与公司程序。要看这是直接股权转让、期权、虚拟收益权还是持股平台份额;还要看章程、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公司通知和股东名册。若这些事实为空,离婚协议只能先写核查义务和风险分配,不能把“员工将取得股权”写成确定结果。

此外还应核对员工是否支付价款、股权是否存在欠缴出资、冻结所对应债务是否计入夫妻净财产。没有这些信息,注册资本、转让价和离婚折价都不能互相替代。

九、当前阶段的三步行动

第一步,做一张不超过一页的事件时间表。把结婚及取得股权、激励或转让文件签署、员工付款、公司通知、冻结公示、离婚立案分别列明日期,并在每个日期后写证据名称。提交给婚姻家事律师时,同时保留冻结法院和公司住所信息,便于识别需要协调的程序。

第二步,分别向正确的主体核实。向公司调取本人依法有权取得的章程、股东名册和通知资料;向作出冻结的法院核对裁定、冻结范围与当前状态;员工一侧核对合同与付款;离婚案件中把股权价值、执行负担和员工义务列为相互连接的争点。需要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在适用程序和期限内依法申请,不能承诺法院必然调取或解冻。

第三步,准备分层方案。若冻结持续,离婚方案可先约定由哪一方控制股权、负责与法院及公司沟通、承担或分享员工合同风险,并设置披露、通知和协作义务;若解除冻结,再按公司法完成通知、名册和登记;若最终无法交付,则依合同与离婚内部约定处理返还或损失。方案应避免处分被冻结财产或妨碍执行。

在上海咨询并不代表所有程序都在上海完成。公司法和民法典属于全国性实体规则,股权冻结与执行通常要围绕作出裁定的法院、股权所在公司住所和公示状态核对;公司登记则由相应登记机关办理。若公司或冻结法院在外地,应按真实管辖和办事规则核实,不能仅因离婚案件在上海就推定所有手续由上海机关处理。

十、两个常见追问

转让协议或离婚条款还没看到,哪些结论必须暂缓?

应暂缓判断承诺是否已经生效、员工是否有权请求立即交付、迟延是否构成违约、股权应按何种价格计入离婚财产。可以先确认的是:既有冻结必须核对并遵守,公司程序不能省略,夫妻内部安排不能对抗外部执行。补充资料的优先顺序是完整转让或激励文件、冻结裁定与公示信息、章程及股东名册、付款与出资凭证。

若同时存在“授予、行权、解禁和转让”,为什么不能只看一个日期?

授予可能只是获得未来行权资格,行权表示按条件取得权益,解禁关系到能否处分,转让又涉及受让人、公司程序和登记。每个节点承载的权利不同,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判断、员工合同义务和执行限制也可能分别落在不同日期。处理时应把每个节点的条件、是否成就、付款和文件单列,而不是把激励通知日直接当作取得全部股权之日。

十一、什么时候适合进一步咨询

如果冻结裁定、员工承诺和离婚条款互相冲突,或者股权价值高度依赖公司内部资料,建议让律师同时审查家事分割、公司程序与执行限制。上海江怀律师事务所企业与经营资产服务可协助整理文本义务、公司文件、价值资料和程序路径。公开资料显示,张子元律师为上海江怀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行主任,业务涉及家事纠纷、共有财产分割、合同纠纷及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是否接受委托、具体服务内容和费用,需在材料审查后确认。

本节依据: [4] 上海江怀律师事务所企业与经营资产服务;[5] 张子元律师

作者简介与复核说明

张子元律师毕业于同济大学法学系,公开资料载明其2011年开始执业,现任上海江怀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行主任,业务包括家事纠纷、共有财产分割、合同纠纷及企业法律顾问。本稿已完成公开法源与结构核对,尚未完成具名律师人工审阅,不应据此理解为个案结论或结果承诺。

联系方式

上海江怀律师事务所,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大连路688号宝地广场。电话/微信同号:18321861851(法律咨询热线)。官网联系页:联系律师助理。

本节依据: [6] 联系律师助理

参考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三条、第九条、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1月15日公布,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四条至第八十八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12月29日修订,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至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12月20日公布,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本节依据: [1] 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3] 婚姻家庭编解释(二);[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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