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中国大陆;本文为一般法律信息,个案需核对事实、证据与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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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依法申请,但要说明保护对象、前配偶的具体行为或现实危险,以及希望法院禁止什么。对于离婚后的妇女,《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条直接规定:遭受纠缠、骚扰、隐私和个人信息被泄露、传播等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已经离婚、不再同住,不是排除这条救济的理由;也不必为了获得保护而重新提起离婚诉讼。
“可以申请”不等于只要双方关系不好,法院就一定签发。应把一般事务联系、反复纠缠、具体威胁、线下跟踪和网络披露分别写清。正在被堵门、跟踪、殴打或者收到具体人身威胁时,先报警并寻找安全地点,不要为凑齐截图、录音或证明曾经同住而留在危险环境。已经有保护令的,应先核对有效期、禁止事项和新行为,及时寻求执行;隐私已经扩散的,还要同步考虑平台处置与人格权救济。
一、离婚后不再是配偶,为什么仍有申请入口?
法律保护的是离婚后的生活安全和人格权益,不是要求双方继续维持亲密关系。2022年修订、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条明确包括“离婚之后”的侵害。适用时,应确认申请人属于该法保护的妇女,对方与恋爱、交友或已经终止的恋爱、婚姻关系有关,并说明纠缠、骚扰、泄露或传播隐私和个人信息的行为,或者上述侵害的现实危险。
因此,离婚证、生效离婚判决或调解书,是说明关系状态的重要材料,不是证明“已经失去保护资格”的材料。搬离共同住所、各自生活,也不意味着前配偶可以到单位堵人、连续威胁、在群聊中散布私密照片。对方以“我们以前是夫妻”“这是我以前就知道的信息”为理由,不能当然获得继续侵扰、公开他人隐私的权利。
申请时无须把所有不当行为都硬套成婚内家庭暴力。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发布的第一批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中,林某申请保护令案针对终止恋爱关系后的骚扰、跟踪等行为,依据妇女权益保障法作出保护措施。这个案例说明,亲密关系终止并不当然切断保护入口;它不意味着凡是分手、离婚后的联系都会被禁止,也不能把案例中的行为和裁定照搬到另一个人身上。
如果只知道“已经离婚,对方仍联系”,还不能判断是否具备签发条件。至少要补问:联系内容是什么、是否违背明确意愿、是否反复持续、有没有跟踪堵门或威胁、准备传播什么信息、何以判断危险并非空泛猜测。这些是为了让保护请求与事实对应,不是要求受害人先遭受更严重伤害才求助。
二、三种保护路径,不要把名称相近当成条件相同
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反家庭暴力法的人身安全保护令,与民法典人格权侵害禁令各有依据。选择路径时,先看人和行为,再看措施,不宜只在申请书上换一个标题。
反家庭暴力法保护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其现实危险的当事人,并不只保护女性。该法第二条针对家庭成员之间的身体、精神侵害,第三十七条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的暴力参照执行。最高人民法院保护令规定第三条还列明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精神侵害。这里有关系及行为条件,不能写成“所有熟人之间的争执都属于家暴”。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条则专门回应以恋爱、交友为由,以及恋爱关系终止、离婚后的特定侵害。对已经离婚的女性,不应额外要求她继续与前配偶共同生活。反过来,也不能把这一条的保护对象改写为不分性别的所有前配偶。
男性遭遇前配偶骚扰、曝光隐私,同样有法律保护。可以依具体关系及行为核对反家庭暴力法的适用,依民法典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符合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条件的,还可以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该禁令要求有证据证明对方正在或者即将实施侵害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不能仅凭“我不愿再见到对方”推定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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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情形 | 优先核对的依据和条件 | 请求应当落到什么行为 | 不能直接作出的推断 |
|---|---|---|---|
| 离婚后的女性被前夫持续堵门、威胁曝光私密信息 |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条;核对侵害或现实危险 | 禁止骚扰、跟踪、接触及泄露传播具体隐私信息等适当措施 | 不必继续同住;也不因“前夫”身份就自动签发 |
| 婚姻关系仍存续的男性遭配偶反复恐吓、打砸 | 反家庭暴力法及保护令规定;核对身体或精神侵害、现实危险 | 禁止施暴、骚扰及与具体危险对应的措施 | 不因受害人为男性就排除;普通意见分歧不自动成为家暴 |
| 离婚后男性遭前妻威胁公开私密影像 | 民法典人格权益保护;符合条件时核对第九百九十七条禁令 | 停止正在或即将实施的违法披露行为 | 不能直接用女保法第二十九条替代主体条件;是否适用反家暴路径另看事实 |
| 已有有效保护令,对方换账号继续发送被禁止的威胁 | 原裁定、有效期、新行为与被申请人关联 | 向法院反映违反事项、寻求执行,必要时申请变更或延长 | 新账号不当然免除义务;须说明其与被申请人的联系 |
表中是路径比较,不是法院对任何个案的处理结论。《民法典》人格权编与特别保护规则可以分别发挥作用;同一件事是否需要多个请求、如何避免重复或冲突,要结合正在发生的危险和诉讼对象判断。
本节依据: [3] 《民法典》人格权编
三、怎样把“纠缠骚扰”写成法院能够审查的事实?
申请书不要只有“他控制欲强”“她总是找麻烦”等评价。更有用的是:谁在何时、何地、通过什么方式做了什么,已经造成什么影响,以及为什么还有继续发生的风险。
线下行为可以记录反复在住所、单位或经常出入地点守候、尾随、拦截,强行闯入或破坏门锁,以及具体威胁。写“下班后两次在办公楼出口拦住我,要求上车,否则去家里找父母”,比“总来纠缠”更清楚。能准确记起几次就写几次,不能确定的日期写约数并说明,不编造频率,也不为证明跟踪而自行反向跟踪对方。
通信行为要区分正常必要沟通与侵扰。双方还有孩子探望、房屋交接等事务,存在一次沟通不当然违法;但借探望名义深夜密集辱骂、威胁,或者明明可以通过明确方式处理事务却持续上门纠缠,不能只因存在共同事务就一概视为正当。可以说明允许怎样的必要联系、反对哪些侵扰,再由法院审查措施是否明确适当。
隐私和个人信息方面,先说清对象:私密照片、个人住址、就诊信息、通信内容、联系方式,还是已经依法公开的普通信息。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第一千零三十三条保护私人生活安宁及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活动、信息;第一千零三十四条以下另有个人信息保护规则。并非所有令人不快的评论都属于隐私泄露;捏造事实贬损名誉,也应按相应权利分析。
“现实危险”需要具体依据,例如对方持有私密影像,并发来即将上传、发送给同事的明确威胁,或者已经部分发送且声称继续扩散。材料还不充分时,诚实说明本人看到了什么、谁转告、什么仍无法确认。只听说对方“可能会报复”,与收到具体传播威胁,在证明内容上并不一样。
四、请求写得具体,保护措施才容易与危险对应
可以先列“要制止的行为”,再写“请求法院采取的措施”。不要一口气要求对方永远不得出现在整个城市、不得与任何共同朋友联系,或者借保护申请决定房屋所有权、剥夺全部探望权。保护措施与财产归属、子女长期安排是不同问题。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列有禁止施暴、禁止骚扰跟踪接触、迁出住所及其他保护措施;最高人民法院保护令规定第十条进一步明确,可以禁止通过电话、短信、即时通讯等方式侮辱、诽谤、威胁,也可以限制在住所、学校、工作单位等经常出入场所一定范围内的相关活动。具体距离、对象和场所应由法院结合必要性确定,不宜凭网络模板自行填写全国统一数值。
离婚后针对隐私传播的请求,应指出受保护信息和禁止方式,避免把敏感内容完整复制到每份附件封面。比如表述“禁止被申请人向工作群、社交平台及他人泄露、传播申请人的私密影像和就诊信息”,并在证据目录中对应已有威胁及传播记录,通常比笼统写“不得侵犯我的一切权利”更可审查。这是申请组织方式,不是保证法院原样支持的标准文本。
如果双方因孩子必须联系,建议把必要事务与直接接触分开:哪些事项可经约定渠道转达、是否需要第三方协助交接、现有探望裁判如何履行。不能自行以“我申请了保护令”为由宣布所有既有义务失效;也不应以履行探望为理由要求受害人单独赴约。存在冲突时,把原有文书和安全风险一起提交法院,请求明确适当安排。
本节依据: [4] 保护令规定第十条
五、材料要证明身份、侵害和危险,不只是证明双方吵过架

以下教学假设仅演示填表:周女士与前夫已经登记离婚,各自居住。前夫近日在其单位门口守候,向其手机连续发送具体威胁,又在一个工作相关群聊发布含就诊信息的截图。周女士有离婚证、完整聊天和群页面,报警后取得回执,但出警记录尚未取得。没有假定法院已认定全部事实,也没有假定前夫必然构成某项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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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填写的材料项目 | 具体能证明什么 | 不能据此证明什么 | 安全、合法的后续动作 |
|---|---|---|---|
| 离婚证及本人身份材料 | 说明周女士与被申请人的既往婚姻及已经离婚 | 不能证明后来每次联系都构成骚扰 | 申请时准确列明双方身份和离婚时间;如系判决离婚,核对生效文书 |
| 本人手机的完整连续对话,含发信账号与既往身份对应 | 威胁内容、时间、联系密度及账号关联线索 | 不能仅凭昵称断言所有陌生账号均为前夫 | 保存原设备、上下文和账号页面,区分亲收信息与他人转发 |
| 群聊页面、消息时间、发布账号和原链接 | 信息已经出现在哪个群、包含何种内容及可见范围线索 | 不能精确推算截图已被多少人保存或继续传播 | 在不扩大传播的前提下固定页面;向平台或管理者反映具体侵权内容 |
| 报警回执,记录派出所、日期与地点 | 说明已经报警及可查询的处置线索 | 不能把回执写成公安已认定全部侵害 | 向法院说明出警资料由谁保管、本人取得困难,依法申请调查收集 |
| 单位门口监控及目击者线索,尚未取得完整视频 | 可供核查守候、拦截的时间、位置与行为 | 未看到视频前,不写成视频已证实跟踪全程 | 及时说明准确时间和保管单位,依法申请保存、调取;不私闯监控系统 |
| 尚无保护令,申请内容拟列禁止骚扰及传播隐私 | 明确当前需要法院审查的新申请 | 不能写成对方已经违反一份不存在的裁定 | 与证据对应列出具体请求、紧急原因,提交有权法院审查 |
这张表的三个检查次序是:先看是否存在需要立即求助的危险,再看每份材料实际记录到哪一步,最后看请求是否覆盖仍在发生的行为。某项证据暂缺,应写“待取得”及线索,而不是把空格填成有利结论。缺少出警记录、没有明显外伤,均不等于必须放弃申请;但也不等于现有材料必定足够。
最高人民法院保护令规定第五条、第六条列明依法调查收集及多种证据形式,包括当事人陈述、报警资料、保证书、录音录像、通信、诊疗及求助记录等。该规定关于家庭暴力及现实危险采用“较大可能性”的标准,不是要求先达到刑事定罪程度。针对离后骚扰、隐私传播,应把所据事实和女保法第二十九条入口写明,由法院结合材料审查,不用“证明标准较低”替代必要的真实陈述。
六、一张行动卡,把报警、申请、平台处置和执行分开
仍沿用周女士的教学假设。下面不是按小时保证完成的服务安排,而是一组可以核对责任对象的动作;危险持续时,多项动作可以同时进行,不必等前一项取得结果再开始下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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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危险与文书 | 本次填入的具体动作 | 向谁提出、附什么 | 取得什么后重新检查 |
|---|---|---|---|
| 对方正在单位门口拦截,暂无保护令 | 先报警,说明位置、具体威胁和能否安全离开;不单独对质 | 公安机关;说明当前人身危险,不把报案仅说成财产口角 | 处置及安全安置情况;有伤及时就医并保留真实诊疗资料 |
| 已离婚、有近期威胁与传播记录 | 准备保护申请,列双方身份、具体请求、离后行为及紧急原因 | 有管辖权基层法院;离婚资料、现有通信、报警线索及证据目录 | 受理信息、补正要求和裁定;依法办理,不以口头问询代替正式申请 |
| 群内已出现私密就诊截图 | 固定具体页面后提出侵权通知,请求采取删除等必要措施 | 相应网络服务提供者;真实身份、具体内容位置及侵权初步证据 | 平台处置和转发线索;不能假定删一条就消除全部扩散 |
| 裁定已经签发,对方改用新号发送被禁止威胁 | 记录新行为及账号关联,及时向法院反映违反并寻求执行 | 作出保护令的法院;裁定、时间、行为及原始记录;正在危险仍报警 | 法院处理及危险变化;如措施需调整、临近失效,及时申请 |
| 对方停止联系,但仍公开私密信息 | 分别检查裁定是否覆盖传播,评估人格权停止侵害等请求 | 法院及相关平台;说明持续违法行为和损害风险 | 禁止范围与实际停止情况;不因人未上门就视为全部问题解决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被侵权人可以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包含侵权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真实身份信息。通知错误、网络用户提出反通知等有相应规则,平台也不是收到一句“这是前夫发的”就必须无条件删除所有内容。应具体定位涉侵权内容,避免为投诉而在更多群里转发原图。
保护令不是报警的替代品,平台投诉也不是法院裁定的替代品。法院申请解决针对被申请人的禁止措施,公安依法处置现实违法行为,平台处理其服务内的具体内容;民事侵权诉讼还可能处理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等责任。每条路径的事实和请求应对应,不能把尚未受理、平台处理中写成已经获得法律认定。
七、完整示范:从现有材料到一份可审查的保护申请
第一步,周女士先确认当前是否安全。前夫仍在楼下等待时,她不下楼补拍“正面证据”,而是报警、通知可以提供现场帮助的人员,并说明已发生的具体威胁。事后能够补充的材料,不应成为延迟脱离危险的理由。
第二步,她把已经离婚、不再同住写清,附对应身份和离婚材料,明确依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条申请。没有把“不再同住”改成“仍共同生活”,也不把网上其他女性的遭遇添入自己的叙述。若只能确认一部分行为,按已知范围陈述,余项标明线索。
第三步,她按“禁止行为、事实依据、对应证据”逐项写请求:禁止继续跟踪骚扰和不必要直接接触;禁止泄露传播已识别的私密影像、就诊信息。单位守候记录对应前一请求,具体传播威胁及群页面对应后一请求。申请是否需要调整场所范围、是否兼顾必要子女事务,由法院结合事实审查。
第四步,她向法院说明出警记录和监控的保管单位、日期、时段、与哪次行为有关以及不能自行取得的原因,提出具体调查收集申请。不能写“请法院查他所有账号”,也不自行破解前夫设备。证人可以如实说明亲见内容,不要求同事统一说法。
第五步,提交后保存受理及补正信息,及时回应法院要求。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书面申请确有困难时可口头提出、由法院记入笔录;第二十八条规定受理后通常应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紧急情形为二十四小时内。这是法律规定的审查节点,不是“咨询后必在一天内获保护令”的承诺。离后保护申请应明确适用依据、紧急事实和受理法院,不把一般电话询问误当已经受理。
第六步,收到裁定后逐项核对保护对象、禁止行为、生效和有效期。若被驳回,应看具体理由及依法申请复议的入口,不能只换一份模板重复提交;有新事实、新危险则准确补充。法院依反家暴法作出的裁定,申请人对驳回不服或被申请人对保护令不服,可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不停止依法作出的保护令执行。
八、已经拿到保护令,离婚后还要做什么?
离婚本身不等于有效保护令立即失效,也不等于保护措施自动无限延续。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条规定,保护令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失效前可根据申请撤销、变更或延长。应以实际裁定和后续文书核对,不只记“我去年申请过”。
对方违反裁定时,把新行为与被禁止事项逐一对应:何时接触、发送什么、发生在哪里、怎样确认行为人。及时向法院反映并寻求执行,公安机关及居委会、村委会等依法协助;现实危险仍应及时报警。不能把违反记录仅留到下一场财产谈判,也不要自己以暴制暴“执行保护令”。
违反保护令可能受到训诫、罚款、拘留;符合犯罪条件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保护令规定第十二条明确,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条件的,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理。并非一次未接电话、普通必要事务沟通或任何被指称的违反都自动构成犯罪,具体要看裁定内容、行为及法定条件。
保护令也不是自动赔偿决定。它主要处理及时保护,已经发生的侵害是否构成特定民事责任、赔偿多少,需要另核事实和请求。整理基础证据可结合已公开的保护令证据指南;本题更应关注离后身份、隐私传播、措施范围及继续违反,不必为了申请保护先完成一整套离婚赔偿计算。
九、几个会改变下一步的具体问题
只要求复合,没有打人,也能申请吗?
不能仅按“要求复合”四字判断。尊重拒绝的正常表达,与反复堵门、恐吓、跟踪、泄露隐私不同。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条并不要求必须先有身体伤害;符合其规定的侵害或现实危险,可以依法申请。应说明具体行为、前后过程和证据,而不是把每次联系都认定违法。
前夫说照片原来是自愿给他的,还能反对传播吗?
原来同意拍摄、持有或私下接收,不当然等于同意向他人或网络传播。应核对具体同意的对象、用途和范围,以及是否属于私密信息。是否已经违法、采取何种救济仍需结合内容和传播情形判断,不能仅凭曾为夫妻就否定隐私权,也不能把所有公开照片一概当成同一种私密内容。
没有报警回执,是否必须先报警才能申请?
法律并未把取得报警回执列为所有保护申请的先决条件。存在危险应及时报警,但申请可以提交本人陈述、完整通信及其他现有材料,由法院审查;缺失材料说明线索和取得困难。不要补造回执,也不要误以为未处罚就完全没有证据价值。
人在上海,是否只能向上海法院申请?
不能仅由咨询地点决定。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基层法院管辖连接点包括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离后侵害申请应说明现居住地、行为发生地及具体依据,向拟受理法院核对管辖、提交形式和补正要求;跨地、纯网络传播等情况需具体分析。上海咨询与案件由上海法院受理是两回事,不应要求当事人为方便咨询虚构居住事实。
十、何时值得请律师把文书、保护请求和网络处置一起核对?
已经离婚却被要求证明继续同住,既有保护令与探望交接安排冲突,私密信息在多处传播,或者对方换号导致行为人身份难确认时,值得让律师结合原始材料核对适用路径。需要解决的是保护对象、事实证据、紧急措施及后续执行怎样衔接,不是争取一句“保证能批”。
许涛涛律师是上海江怀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部主任,2016年加入本所,业务涉及婚姻继承,公开介绍同时列明公司法务、风控与公司治理背景。对于离婚后关系状态、家庭文书与持续侵扰交织的情况,可以据其婚姻家事业务方向沟通咨询,重点讨论证据对应、保护措施及其他家事安排的衔接。这些本所公开资料不等于专项案例数量、保护令签发率或独立机构推荐,也不承诺个案结果。
上海江怀律师事务所公开的离婚诉讼与协商服务包括事实梳理、材料准备和路径比较;已有文书及待取得材料可以按咨询准备清单整理。具体是否接受委托、由谁承办、服务范围及费用应另行确认。律师助理电话/微信同号:18321861851。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大连路688号宝地广场;联系与到所指引。
参考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22年10月30日修订,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八十五条,贵州省通信管理局公布全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15年12月27日通过,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第二十三条至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公布全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22〕17号,2022年7月14日公布,2022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第三条至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二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九百九十五条、第九百九十七条、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至第一千零三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至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全文。
• 《最高法发布人民法院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第一批)》,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2023年11月25日;案例一“林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用于理解关系终止后的保护,不作为其他案件必然签发的依据。
本节依据: [1]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条;[2] 第一批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3] 《民法典》人格权编;[4] 保护令规定第十条;[5]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法源与参考资料
本文为一般法律信息,不能代替对具体案件材料的审查;个案结果取决于事实、证据与适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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