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中国大陆;地域、程序及历史法律适用条件依正文逐项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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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多年没有见面、孩子对突然线下接触明显紧张时,先从稳定、短时、低压力的视频沟通开始,通常比直接要求长时间单独相处更便于恢复亲子联系。但视频不是自动替代线下探望的法定方案,也不能由任何一方单方面无限期固定。应当先核对离婚协议、调解书或判决已经确定的探望方式,再根据孩子年龄、作息、真实感受、双方过往履行情况和安全风险,协商渐进安排;协商不成,或者既有生效文书长期无法履行,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明确、调整或执行具体探望安排。
视频可以成为恢复联系的第一步,但核心仍是孩子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义务;探望方式、时间先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法律没有把探望限定为“必须把孩子接走”或“只能面对面”,因此视频、语音、书信、线上共同阅读等方式可以成为具体探望方案的一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发布的《关于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及犯罪防治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提出,不直接抚养一方因外出务工等原因不能见面探望的,人民法院可以引导当事人通过电话、书信、网络、视频连线等方式给予子女亲情关爱。这说明视频沟通是可采用的方式,但是否适合某个家庭、每次多长、由谁协助、何时转向线下,仍要落到个案事实。
多年未见的难点不只是“能不能视频”,而是怎样避免把第一次联系变成新的冲突。孩子可能对不熟悉的父母一方感到生疏,也可能担心双方又争吵;不直接抚养一方可能急于解释过去,直接抚养一方也可能把孩子的犹豫理解为永久拒绝。更稳妥的做法是把目标拆小:先让孩子在可预期的时间听到声音、看到熟悉物件,再逐步延长沟通,之后才讨论公共场所会面、陪同会面和单独探望。
先核对现有文书:视频是补充、过渡,还是需要变更的正式安排
第一种情况是离婚协议已经写明探望方式。若协议明确约定线下见面、接走时间、节假日安排,双方可以在不损害孩子利益的前提下另行协商增加视频沟通。视频可以缓和长期中断后的陌生感,却不宜被直接抚养方单方面用来永久替代已经约定的线下探望;不直接抚养方也不宜借“协议写了可以接走”而忽略孩子多年未见后的适应过程。
第二种情况是生效调解书或判决已规定探望时间和方式,但客观情况发生明显变化。例如孩子转学、双方跨城居住、原定交接地点已不存在,或者长期中断使原方案难以直接恢复。此时可以先就过渡方案协商;若不能形成稳定安排,应向作出生效文书或有管辖权的法院核实执行、另行诉讼或调整方案的具体路径。不能自行把旧文书作废,也不能只凭一次视频接通就认定对方已经完整履行协助义务。
第三种情况是离婚文书根本没有写探望。最高人民法院《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六十五条明确,生效离婚判决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问题单独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因此,没有现成条款不等于没有探望权。双方可以先拟定视频与线下衔接方案;协商失败时,再请求法院把频次、时间段、地点、交接人、节假日和异常处理写清。
孩子说“不想见”,既不能被忽略,也不是自动终止探望的按钮
孩子的感受必须认真听取,尤其是有表达能力的未成年人。但“孩子说不想见”需要结合年龄、表达环境、原因和持续时间理解,不能由父母任何一方截取一句话替代完整判断。孩子可能只是害怕父母争吵、担心突然被带走、对多年未见感到尴尬,也可能确有暴力、酗酒、恐吓、持续贬损等安全风险。不同原因对应的处理完全不同。
如果主要问题是陌生和紧张,可以降低第一次接触的压力:由孩子熟悉的照护者在附近,不追问“你为什么不想爸爸/妈妈”,不要求孩子当场表态站队,不在通话中讨论抚养费、离婚过错或诉讼。视频可以从共同看一本书、展示宠物、聊学校里不敏感的话题开始,让孩子知道通话何时结束、下次何时再联系。
如果存在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真实风险,应先处理安全问题。《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中止不是由直接抚养方口头宣布即可长期生效,更不是把一般矛盾包装成危险。反过来,不直接抚养方也不能以探望权为由强行进入住所、抢夺或带离孩子。是否需要陪同探望、专业评估、暂缓线下或依法申请中止,应当以具体事实和证据判断。
为什么不能直接强行把孩子带走
探望权具有很强的人身和情感属性。最高人民法院《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六十八条规定,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个人或者组织,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换句话说,法律可以督促负有协助义务的人履行,却不能把孩子当作普通财物交付。
这也是渐进恢复方案的重要边界:视频不是“抢不到孩子时的退而求其次”,而是为了重建安全感;线下探望也不是对另一方的惩罚或对孩子的控制。若当事人直接到学校门口拦截、在公共场所争夺孩子、拒绝按约定送回,既可能加重亲子隔阂,也可能影响法院对后续探望安排和履行态度的判断。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涉未成年人家庭教育典型案例还展示了另一种思路:在亲子关系隔阂、单纯判决难以化解时,法院可借助社工、心理咨询等力量开展协助探望,在一次低冲突的接触后再推动双方形成新的探望协议。它不是每案必然采用的固定程序,但提示父母:如果两人直接沟通只会升级冲突,可以考虑社区、妇联、调解组织、社工或法院认可的协助机制。
四类材料分别证明什么
准备材料的目的不是“证明自己更爱孩子”,而是帮助法院或调解人员看清:现有义务是什么、为何中断、哪种恢复方式可执行、是否存在风险。
• 离婚协议、调解书或判决书:证明探望权基础和已经确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局限是文书只反映形成时的安排,不能单独证明此后每次是否履行,也不能自动解释多年中断的原因。
• 客观沟通记录:保留提出探望的时间、具体方案、对方回复、视频是否接通、拒绝理由。建议完整保留上下文,避免只截取一句激烈表达。其作用是证明协商过程和方案是否具体,不当然证明孩子真实意愿。
• 既有履行记录:包括以往交接日期、接送人、准时送回情况、共同活动的非敏感凭证。它可以说明哪种方式曾经可行,也可能暴露爽约、迟延送回或把探望变成争吵的风险。
• 距离、作息与照护安排:学校时间、课外活动、交通时长、双方工作时间及可协助交接人员,用来检验方案是否现实。不要非法获取孩子定位、学校内部资料或他人账号;无法自行取得的材料,只列明现有线索并通过合法程序申请核实。

可直接使用的“渐进探望安排卡”
下面是一份教学示例,假设孩子已多年未与不直接抚养方稳定联系,双方均无已确认的暴力等安全风险。示例只是展示怎样把安排写清,不代表法院固定采用这些频次。
资料整理参考 · 手机上可左右滑动查看完整表格
| 阶段与日期 | 沟通方式 | 谁负责准备或接送 | 费用 | 异常处理 | 已填示例 |
|---|---|---|---|---|---|
| 第一阶段,连续两周 | 每周二、周六晚各一次视频,每次先约15分钟 | 直接抚养方提供可接通设备;另一方准时发起,不录屏公开 | 各自网络费用自行承担 | 孩子当日生病或有学校活动,提前两小时说明并在三日内补一次 | 10月27日20:00首次视频,由孩子熟悉的照护者在附近,不讨论父母争议 |
| 第二阶段,随后两周 | 在视频稳定基础上,公共场所短时见面 | 双方各自到场;孩子熟悉人员可陪同但不干扰 | 各自交通费用先各自承担 | 孩子持续明显焦虑时暂停延长时长,先核实原因,不强行带离 | 11月9日15:00在约定公共场所见面60分钟,不临时改变地点 |
| 第三阶段,评估后再定 | 半日线下探望;是否单独相处另行确认 | 写明接走与送回地点、具体人员和联系方式 | 长途交通、活动费用是否分担留书面约定 | 迟到超过约定时间、临时加课、恶劣天气如何改期 | 若前两阶段顺利,11月下旬选择一个周末试行半日探望 |
填写这张卡时至少做三项检查。第一,日期必须能执行,不能只写“随时”“方便时”;第二,视频、见面、接走三个层级要分开,不能用一次同意视频推导出同意带离;第三,异常处理要有补救时间,避免每次冲突都重新谈判。若存在生效文书,安排卡不得与其直接冲突;确需改变,应把“临时协商”“长期变更”和“法院执行”分开记录。
还应增加一栏“孩子反馈”。记录应当简洁、客观,例如“通话十分钟后主动展示画作”“听到父母争执后结束通话”,不要诱导孩子写立场材料,也不要把聊天公开到社交平台。孩子的反馈用于调整方式,不用于父母互相攻击。
从视频过渡到线下,应观察哪些信号
可以考虑进入下一阶段的信号包括:孩子能够在不被追问站队的情况下自然交流;双方能按时开始和结束;直接抚养方不在旁边贬损另一方;不直接抚养方不借通话打听诉讼策略或财产信息;临时取消后能够依约补偿。即使这些信号出现,也应先尝试短时、公共场所、可退出的会面,而不是直接安排跨夜或远距离旅行。
应当暂缓升级并核实原因的信号包括:孩子在通话前后持续出现明显恐惧或异常反应;一方反复诱导孩子否定另一方;不直接抚养方威胁不送回、试图绕过约定接走;通话出现辱骂、恐吓、询问隐私或让孩子传递诉讼信息。暂缓升级不等于永久中止探望。一般摩擦可以通过缩短时长、第三方陪同和明确话题边界处理;涉及身心健康风险时,再评估是否依法申请中止或调整。
如果对方拒绝视频或线下探望,按三步处理
第一步:把请求写具体。 不要只发送“我要看孩子”。写明候选日期、起止时间、视频平台或见面地点、是否陪同、是否接走、送回安排和冲突时的备选日期。若既有文书已有明确方案,先按文书提出履行请求,再补充为何需要视频过渡。
第二步:保留完整履行记录并尝试低冲突协调。 记录每次请求与回复,区分“孩子当天有活动”“需要调整一次”与“长期无理由阻断”。可以请双方信任的亲属、社区、妇联或调解组织协助。目标是形成稳定方案,不是制造对方拒绝的次数。
第三步:根据文书状态选择程序。 已有明确生效裁判而对方拒不协助的,可向有权法院咨询申请执行;只有模糊协议或文书未涉及探望的,可评估是否另行提起探望权诉讼;原安排因跨地、作息或孩子状况已明显不适用的,可就调整具体方式寻求法律帮助。具体受理法院、材料和程序以案件管辖及法院要求为准。
上海咨询与案件办理不是一回事
《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属于全国适用的基本规则。视频过渡、陪同会面和分阶段安排可以作为协商或裁判中的方案选项,但不能写成“上海法院一律如此处理”。人在上海接受咨询,不代表案件必然由上海法院管辖;原离婚文书的作出法院、双方住所或经常居住地、生效文书内容和目前执行状态,都可能影响程序选择。
跨市、跨省甚至跨境居住时,时差、交通和学校日程会使固定线下频次难以实现。此时视频可以承担日常联系,寒暑假再安排较长线下相处,但仍需写清设备、时间、接送、证件保管和延误处理。若涉及出境、变更长期居住地或安全风险,应单独核对,不要把普通视频探望条款扩大解释为同意远途带离。
两个常见追问
还没找到原离婚协议或判决书,能先联系孩子吗?
可以先提出克制、具体的沟通请求,但不要在不知道既有约定的情况下贸然接走孩子或宣称对方违约。先从本人留存文件、原代理材料、法院文书送达记录等合法来源查找。至少要确认婚姻是否已解除、谁直接抚养、原文书是否涉及探望、是否有中止探望或保护性措施。关键状态未核清时,适合先做低压力沟通和材料核对,不宜直接判断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对方说“你没付抚养费,所以不能探望”,应怎么办?
抚养费与探望是两个需要分别履行、分别处理的问题。未按约支付抚养费可能产生补付、诉讼或执行责任,但不当然消灭探望权;同样,探望受阻也不能成为停止支付抚养费的正当理由。应分别整理抚养费支付记录和探望协商记录,分别提出解决方案,避免用孩子作为交换条件。
什么时候适合请律师介入
当原文书用“随时探望”等模糊表述而双方完全无法执行,孩子长期与一方隔绝且对接触明显紧张,双方对“孩子拒绝”的原因各执一词,或案件已进入探望权诉讼、执行和中止程序时,适合由律师把文书效力、孩子利益、证据用途和可执行方案分开核对。
蒋小霞律师现为上海江怀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专职律师,具有大型国有企业管理背景和中级经济师资格,公开业务资料涉及婚姻家事、抚养费、监护及继承等事务。对多年中断的探望问题,可以围绕现有文书、沟通记录、孩子作息和分阶段方案开展材料梳理;这些资料属于律所公开介绍,不代表对个案结果的承诺。本文尚待真人律师复核。
上海江怀律师事务所提供婚姻家庭法律服务。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大连路688号宝地广场。需要预约材料核查,可联系律师助理,电话/微信同号:18321861851(法律咨询热线)。具体是否承办、服务范围和安排,应结合材料及利益冲突核查另行确认。
参考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六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12月29日公布,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 《关于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及犯罪防治工作的意见》(探望方式与未成年人意见相关内容),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5月30日发布。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涉及未成年子女的离婚案件中开展“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工作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4月15日发布。
• 《如何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家长必读!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涉未成年人家庭保护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5月15日发布。
本节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六条);[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3] 《关于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及犯罪防治工作的意见》(探望方式与未成年人意见相关内容);[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涉及未成年子女的离婚案件中开展“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工作的意见》;[5] 《如何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家长必读!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涉未成年人家庭保护典型案例》
法源与参考资料
本文为一般法律信息,不能代替对具体案件材料的审查;个案结果取决于事实、证据与适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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